直接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
二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:
(1)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。内容包括: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、纳税人基本情况(企业名称、税务登记号、经营范围、经营地址、注册地址、经营人员数量、财务人员数量、设置账簿种类、注册资金、开户银行及账号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、开业日期等)、申请理由(预计年度达到的应税销售额或已实现的应税销售额、财务核算是否健全)、申请时间、法人代表签章、纳税人公章;
(2)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;
(3)税务登记证(副本)复印件;
(4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会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(居民身份证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)、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,如法人代表为外地的,应注明法人代表在汉住址及联系电话;
(5)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;
(6)企业章程复印件;
(7)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、协议书复印件;
(8)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人员名单、劳动合同书、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、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;(大型商贸企业适用)
(9)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;(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适用)
(10)企业财务报表(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)复印件;
(11)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外贸企业提供);
(12)《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明》(加油站提供);
(13)《盐业批发许可证明》(盐业企业提供);
(14)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明材料(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用);
(15)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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